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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审理思路及判定标准

确认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当遵循一定的审理思路及判定标准。

  一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质上,外观设计保护的是授权图片所显示的产品的外观。

  二是确定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之所以要确认产品类别,是因为其与判定被控侵权设计侵权与否有很大的关系。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或者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反之,如果产品类别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三是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主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保护的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并且,通过不同于同类产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获得市场利益的回报,理所当然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由于每种产品都有其自身的属性和特点,我们所说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根据产品的实际购买、使用等情况进行判断,包括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产品的直接购买者等。毫无疑问.

四是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即对于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都应当予以考虑,而不应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或者简单比较相同相似或不同点的数量出发,得出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

  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进行比对时,不仅应当“整体观察”,还应当“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五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侵权的认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