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则一审判决就不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
虽然二审裁判主文为 “维持原判”,但其实际含义是二审的判决主文与一审判决主文相同。如果案件本身为给付之诉,且一审判决有明确的给付内容,那么二审 “维持原判” 表示二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与一审判决一样。
此外,即使是二审维持原判,但二审与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以一审判决为执行依据可能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并且,如将一审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则二审有关费用(如上诉案件受理费以及二审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等)的确定和负担将无法执行。
在实践中,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的强制执行立案时,通常会将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也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 “维持原判” 中 “原判” 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