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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直接执行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未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仅是一般的民事担保,法院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

例如,在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张某归还赵某借款本金 900000 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赵某、张某、第三人祝某三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某分五次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张某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赵某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祝某同意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至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法院根据赵某的请求裁定查封了祝某名下的宝马汽车一辆并予以拍卖。祝某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并未约定在张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存在不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祝某承担连带责任,但祝某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故直接裁定执行祝某名下的涉案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应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在民事活动中,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要求担保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承诺。若担保人未向法院作出该项承诺,申请执行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于己有利的诉讼或执行方案,以最大化实现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