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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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