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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原因不明,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

原告张某原居住的房屋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某居民楼201,与楼上住户301(被告刘某)、401(被告周某)共用下水管道(其中一楼住户下水管已改道,未与楼上共用)。2020年国庆期间,张某发现因下水道返水致全家被淹,财产受损。经专业人员疏通,确定下水道返水是被大量杂物堵塞所致。2021年2月29日,张某家再次返水被淹。事发后,因各方均拒绝赔偿损失,张某于2022年初诉至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共用下水道堵塞导致返水被淹而提起侵权之诉,在具体责任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该下水管道全体共用人(即原、被告三户)均应平均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意见,遂判决被告刘某、被告周某分别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租金损失7000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负。2022年4月,雁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因公用下水管堵塞导致的返水现象在城市生活中累见不鲜,个别业主甚至抱着“楼层高即便堵塞返水也不会影响自己”的想法,因责任人无法查明,受害业主也不知向谁维权。民法典中共同危险侵权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即全体共用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