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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传真:0769-23090912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新闻详情

伤情鉴定需要的资料

  伤情鉴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鉴定委托书;


  2.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3.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4.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


  5.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如果是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伤情鉴定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以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常见的等级为说明: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