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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的纳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一)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相关内容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吸收甲公司实现两个企业依法合并,若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乙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乙公司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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